1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惠州港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请。
 2 、进入惠州港水域的船舶申请引航应当在抵港前 24 小时之前(航程不足 24 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之前)由船 方或 其代理人向惠州港引航站提出,若有变更应在船舶原定抵达引航锚地 3 小时之前向惠州港引航站确认;出港或移泊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在前一天的 1600 点之前向引航站提出,遇变更或取消应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引航站通报。如遇第二天早潮进港、出港 或移 泊的船舶变更或取消计划,船舶代理公司或码头业主应在前一天 2100 前把船舶动态变动情况向惠州港引航站确认。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惠州港引航站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 1 )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 2 )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测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 3 )装载货物种类和数量;

   ( 4 )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 5 )其他特殊的船型或需要说明的事项。